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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 解释 出处
1、法力无边法力:佛教中指佛法的力量;后泛指神奇超人的力量。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。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。明·无名氏《八仙过海》第三折:“小圣我法力无边,通天达地,指山山崩,指水水跑。”
2、无法无天法:法纪;天:天理。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;任意干坏事。现多形容违法乱纪;不受管束。清 曹雪芹《红楼梦》:“珍大奶奶是个老实头,个个人都叫他养得无法无天的。”
3、执法如山执行法令像山一样不可动摇。形容执法严厉。清 李绿园《歧路灯》:“本道言出如箭,执法如山,三尺法不能为不肖者宥也。”
4、讲经说法讲传宗教经典,宣扬宗教教义。亦指引经据典地谈说议论。《西游记·南游记》第一回:“到今日来,灵山兴旺,今十大弟子,讲经说法。”
5、明法审令审:谨慎。申明法令,使人人遵守,谨慎发布命令,避免出现差错。《尉缭子·战威》:“明法审令,不卜筮而事吉;贵功养劳,不祷祠而得福。”
6、恩深法驰驰:废弛。因恩情深厚关系密切而不执行法纪。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14回:“乃恩深法驰,背道寒盟,瘏口罔闻,剖心难谅。”
7、舞文弄法舞、弄:耍弄,玩弄;文:法令条文;法:法律。歪曲法律条文,舞弊徇私。西汉 司马迁《史记 货殖列传》:“吏士舞文弄法,刻章伪书,不避刀锯之诛者。”
8、官清法正清·清廉;正:公正。为官清廉,执法公正。元·李行道《灰阑记》第二折:“我这衙门里问事,真个官清法正,件件依条律的。”
9、法不责众责:责罚;众:多数人。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,但很多人都那样干,也就不好惩罚了。清·石玉昆《小五义》第38回:“大家一议论,法不责众,全走了。”
10、玩法徇私玩:忽视;徇私:曲从私情。不顾公理王法,曲从私情。明·冯梦龙《警世通言》第24卷:“闻知你公正廉能,不肯玩法徇私……你与我把这事情用心问断。”
11、法无二门见“法出一门”。《金史·高德基传》:“有犯罪当死者,宰相欲从末减。德基曰:‘法无二门,失出犹失入也。’不从。”
12、就地正法在犯罪的当地执行死刑。清 吴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65回:“因为案情重大,并且是积案累累的,就办了一个就地正法。”
13、春秋笔法指寓褒贬于曲折的文笔之中。宋 俞文豹《吹剑录》:“盖纯用《春秋》笔法也。”
14、动静有法动:行动;静:静处;法:法则。行动和静止都有一定规则。指行动合乎规范。《金史·后妃传赞》:“清闲贞静,守节整齐,行已有耻,动静有法,是谓妇德。”
15、守法奉公守:遵守。遵守法令,奉行公事。元·无名氏《射柳捶丸》第一折:“常则要守法奉公理遮民,屏邪除佞进忠良。”
16、生公说法,顽石点头传说晋朝和尚道生法师对着石头讲经,石头都点头了。比喻精通者亲自来讲解,必能透彻说理而使人感化。晋·无名氏《莲社高贤传·道生法师》:“竺道生入虎丘山,聚石为徒,讲《涅槃经》……群石皆为点头。”
17、王子犯法,庶民同罪王子犯了法,和老百姓一样处以罪刑。指王法对于王子、平民是一样的。《野叟曝言》第六七回:“众人都道说那里话,王子犯法,庶民同罪,这是因奸杀命的事,既犯到官,还有活命的吗。”
18、大吹法螺比喻空口说大话。《妙法莲华经 序品》:“今佛世主,欲说大法,雨大法雨,吹大法螺,击大法鼓。”
19、奉公守法奉:奉行;遵守;公:公务。奉行公事;遵守国家规定的法令制度;不违法徇私。形容行为端庄、规矩。西汉 司马迁《史记 廉颇蔺相如列传》:“以君之贵,奉公如法则上下平。”
20、知法犯法知道法律;却违反法律。清 吴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好僧官老爷!知法犯法!”
21、画一之法指全体遵行、无一例外的法令政策。《后汉书 王充王符等传论》:“太叔致猛政之褒,国子流遗爱之娣,宣孟改冬日之和,平阳循画一之法。”
22、如法泡制见“如法炮制”。鲁迅《而已集·再谈香港》:“两个茶房将第二箱抬到舱面上,他如法泡制,一箱书又变成了一箱半,还撕碎了几个厚纸包。”
23、坏法乱纪破坏法制和纪律。西汉 戴圣《礼记 礼运》:“故天子适诸侯,必舍其祖庙,而不以礼籍入,是谓天子坏法乱纪。”
24、神术妙法术:手段,策略。神妙莫测的计策。明·无名氏《广成子》第二折:“师父当展神术妙法,可以立国安邦,显耀英豪也。”
25、舞文巧法玩弄文辞,巧用法令,以达到邪恶的目的。汉·王充《论衡·程材》:“长大成吏,舞文巧法,徇私为己,勉赴权利。”
26、别无它法没有任何别的办法。
27、法贵必行贵:崇高,可贵。法令贵在切实执行。宋·司马光《资治通鉴·唐纪·德宗贞元十年》:“法贵必行,慎在深刻,裕其制以便俗,严其令以惩违微损有余,稍忧不足。”
28、法不容情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。熊召政《张居正》第四卷第十回:“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,但法不容情。”
29、取法乎上,仅得乎中取上等的为准则,也只能得到中等的。指做事要高标准严要求。语出唐太宗《帝范》卷四:“取法于上,仅得为中,取法于中,故为其下。”
30、法轮常转法轮:佛家语,轮有二义,一为运转,一为摧碾,佛运转心中清净妙法以度人,且摧毁世俗一切邪惑之见。指佛法无边,普济众生。《维摩诘所说经·佛国品》:“三转法轮于大千,其轮本来常清净。”
31、如法炮制本指依照一定的方法制作中药。现指比喻照着现成的样子做。宋 释晓莹《罗湖野录》第四卷:“若克依此书,明药之体性,又须解如法炮制。”
32、如法砲制依照成法,砲制中药。比喻照样仿做。
33、正法眼藏①佛教语。禅宗用来指全体佛法(正法)。朗照宇宙谓眼,包含万有谓藏。相传释迦牟尼以正法眼藏付与大弟子迦叶,是为禅宗初祖,为佛教以“心传心”授法的开始。②借指事物的诀要或精义。《景德传灯录·摩诃迦叶》:“佛告诸大弟子,迦叶来时,可令宣扬正法眼藏。”宋·朱熹《答陈同甫书》:“盖修身事君,初非二事,不可作两般看,此是千圣相传正法眼藏。”
34、大法小廉旧时指大臣尽忠,小臣尽职。《礼记·礼运》:“大臣法,小臣廉,官职相序,君臣相正,国之肥也。”
35、以身试法身:亲身;指生命;试:尝试;法:法律;刑法。拿性命去尝试法律。东汉 班固《汉书 王尊传》:“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
36、不及之法指不适用的法规。《庄子·拼拇》:“使天下簧鼓,以奉不及之法,非乎?”
37、法外施仁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。明 李清《三垣笔记 附识中》:“其驰驱通义一带,亦不无微劳可悯。乞皇上法外施仁,俯从部议。”
38、不法古不修今指不应效法古代,也不应拘泥于现状。《商君书·开塞》:“圣人不法古,不修今,法古则后于时,修今则塞于世。”
39、枉法徇私指官吏违法乱纪,包庇坏人坏事。明·冯梦龙《警世通言》第24卷:“闻知你公正廉能,不肯枉法徇私。”
40、以文乱法文:指儒家的经典。引用儒家的经典,非议国家法令。《韩非子·五蠹》:“儒以文乱法,侠以武犯禁。”
41、法家拂士拂:通“弼”。法家:明法度的大臣;拂士:辅弼之士。指忠臣贤士。《孟子·告子下》:“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。”
42、隆刑峻法刑法重而严。南朝·宋·范晔《后汉书·梁统传》:“议者以为隆刑峻法,非明王急务,施行日久。”
43、吹大法螺法螺:做佛事时用的乐器。原比喻佛之说法广被大众。后借以讽刺吹牛皮,说大话。《妙法莲花经·序品》:“今佛世尊欲说大法,雨大法雨,吹大法螺,击大法鼓,演大法义。”
44、大经大法根本的原则和法规。唐·韩愈《与孟尚书》:“其大经大法,皆亡灭而不救,坏烂而不收。”
45、法不徇情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明·罗贯中《三国演义》第七十二回:“居家为父子,受事为君臣,法不徇情,尔直深戒。”
46、井井有法有条理、有法度。清·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白于玉》:“女外理生计,内训孤儿,井井有法。”
47、目无王法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为,无法无天。清 吴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43回:“关系朝廷体统,他如何敢拿了去,要起赎身的价银来,目无王法已极。”
48、深文峻法犹言严刑峻法。《北齐书·李维廉传》:“显祖尝召见,问以治方,语及政刑宽猛,帝意深文峻法,稚廉固以为非,帝意不悦。”
49、作法自弊谓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。语出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(秦惠王)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(秦惠王)发吏捕商君。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,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,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’”
50、想方设法尽量想办法。叶圣陶《得失》:“教的一篇若是白话,看来看去差不多没有几句需要讲明的;然而也得想方设法,把五十分钟敷衍过去。”
51、不足为法足:值得;法:效法。不值得学习、效法。清 赵翼《瓯北诗话 李青莲诗》:“骚人斯起,然词多哀怨,已非正声;至杨、马益流宕。建安以后更绮丽,不足为法。”
52、舞文枉法玩弄文辞,巧用法令,以达到邪恶的目的。清·李绿园《歧路灯》第106回:“稽查书办,没有一个不舞文枉法。”
53、法成令修修:完善。法令完善。唐·韩愈《曹成王碑》:“法成令修,治出张施。”
54、枉法营私枉:歪曲,违反。指曲解破坏法律以谋私利。清·文康《儿女英雄传》第35回:“诚为枉法营私,原王章所不宥。”
55、绳之以法绳:准绳;引申为制裁;之:代词代犯法的人;以:用;拿;法:法律;法令。用法律作准绳;给予制裁。汉 冯衍《上疏自陈》:“以文帝之明而魏尚之忠,绳之以法则为罪,施之以德则为功。”
56、不二法门不二:唯一的;法门:修行的门径。修行者唯一的入道途径。《维摩诘经 入不二法门品》:“如我意者,于一切法无言无说,无示无识,离诸问答,是为入不二法门。”
57、依法砲制依照老办法制中药。后比喻按照已有的模式去做。
58、弁髦法纪弁:黑布帽子;髦:儿童眉际的垂发;弁髦:蔑视,抛弃。指蔑视抛弃法令和纪律。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45回:“设立筹安会事务所,传布种种印刷物,实属弁髦法纪,罪不容诛。”
59、祖宗法度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。《宣各遗事》后集:“臣等谨按:蔡京罪恶最大……变乱祖宗法度,窃弄朝迁爵赏。”
60、法出多门指各部门都自立禁令,法制繁苛,政令不一,使民不知所从。北宋·欧阳修《新唐书·刘贲传》:“或正刑于外则破律于中,法出多门,人无所措。”